株农(渔)罚〔2022〕14号
发布日期:2024-05-3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罚〔2022〕14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曾某平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曾某平于2022年5月12日凌晨1时在湘江天元区体育中心附近水域使用扳罾网进行非法捕捞,其捕捞水域属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 序号2、序号3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向湘江投放鱼苗进行恢复生态、消除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0 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