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5-3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4〕1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刘某桂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9日10时10分,当事人刘某桂在株洲市芦淞大桥水域驾驶冲浪板使用鱼叉、抄网进行非法捕捞,被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其捕捞水域属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现场查获冲浪板1块 ,鱼叉1根,抄网1副,渔获物1尾(鲫鱼,0.35KG)。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单位)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鉴于你的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修复生态等情节,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2.没收渔具。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6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