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5-3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4〕4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刘某强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9日下午16点05分接市民举报,天元区湘江株洲段财富湘江附近禁捕水域有人正在利用锚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经调查,当事人刘某强的捕捞水域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的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场登记保存锚鱼设备1套。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序号3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并主动申请进行渔业资源生态修复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渔具;                   

2. 处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411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