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药)罚〔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5-3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药)罚〔2024〕5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株洲市某苗农资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7LF45H2P

投资人:刘某平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3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耕备播执法检查工作中,在芦淞区建宁街道“株洲市某苗农资中心”(以下称:当事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3盒标称“状元星®溴氰菊酯”的农药已超过2年的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该经营行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状元星®溴氰菊酯”,数量3盒;

2.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326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