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兽药)罚〔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5-30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兽药)罚〔2024〕6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某萌宠物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CWRL4G9T 经营者:汤某颜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4日上午9点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80号汇金财智天下“株洲市天元区某萌宠物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复方西林阿莫粉盒装、盐酸多西环素片、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米丁宁片、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及硝复乐(甲硝㟇片)系列产品批准文号为兽字药均为兽药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资质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产品:1:复方西林阿莫粉盒装,5袋。2:盐酸多西环素片,10片。3: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10片。4:米丁宁片24片。5: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50片。6:硝复乐(甲硝㟇片盒)7片。没收违法所得117.69元; 2.并处货值金额746.13元2倍罚款:壹千肆百玖拾贰元贰角陆分(¥1492.26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千陆百玖零玖元玖角伍分(¥1609.95)。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8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