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畜牧)罚〔2024〕10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畜牧)罚〔2024〕10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 周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0日上午10时30分我机关执法人员接株洲市芦淞区农业农村局驻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驻场检疫员举报,称其在入场查验时发现湘BA1650运载的116头生猪大多数未加施畜禽免疫标识,运输司机吴某某在驻场检疫员发现后驾车驶离现场自己给车上的生猪加挂免疫标识后重新入场,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序号:20;违法情节:不能提供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未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周浪作出罚款1600元的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