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畜牧)罚〔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畜牧)罚〔2024〕11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 黄某优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接到株洲市芦淞区农业农村局驻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官方兽医报告后到达现场,经检查,现场车牌号为湘M24855红色豪沃牌重型结构货车,车辆司机为肖某某,车辆已在牧运通备案,车上装载的115头生猪,起运地点为株洲市攸县黄丰桥吉顺养殖场,司机提供了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No.43500320029一张,现场检查发现该车所有生猪没有加施免疫标识,该车生猪的货主是黄某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涉嫌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法本法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为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序号:13;违法情节:不能提供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仟陆百元(1600.00)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4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