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4〕12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谭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 5月23日上午7时55分,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通过智慧渔政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在天元区群丰镇乙市坡附近禁捕水域有人正在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就其行为进行制止,并现场登记保存锚鱼设备1套,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谭某其捕捞水域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是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其捕捞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序号3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减轻处罚。

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可视锚鱼设备及渔具1套;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724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