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产品)罚〔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丝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产品)罚〔2024〕13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天元区果某蔬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T859R6G                                        

经营者:陈某华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4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天元区果美蔬商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销售的丝瓜套有塑料薄膜,塑料薄膜上印有“绿色食品”标志图文,经取证调查,当事人供认销售的涉案丝瓜没有取得绿色食品标志证书,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丝瓜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资质证书,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丝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伍角(¥68.5元);

2.罚款壹仟元(¥1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仟零陆拾捌元伍角(¥1068.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67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