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4〕20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张某巨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张某巨于2023年9月20日和9月25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株洲港附近的湘江边使用真饵复钩进行非法捕捞,其捕捞水域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序号:3;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修复生态等情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719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