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22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法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4〕2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龙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05月01日晚上19时许,当事人龙某在带四副地笼网到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八桥桥下的湘江河水域(禁捕水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鱼。2024年05月02日上午当事人到放网地点收取鱼获(经称重,包括鳜鱼等野生鱼类共计8.485公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当事人其捕捞水域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的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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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并主动申请进行渔业资源生态修复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4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