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药)罚〔2024〕23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农药)罚〔2024〕23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县龙船镇毛某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QM391M), 法定代表人:王某梅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1日,渌口区农业农村局收到12315事件编号030020240701000027的消费维权电话投诉。7月3日到执法人员到涉事农资店进行了初步调查,其中6月29日购买的农药中有部分过期属实。2024年7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执行基准:“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未造成不良影响,责令停止经营过期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2元;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罚没款合计2022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6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