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25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4〕25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袁某波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在渌江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渌口水电站发电房一则水域使用蝴蝶锚钩捕鱼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查,当事人捕得3条鳊鱼共重10.795千克。捕捞的渔具—锚杆,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捕捞的水域—渌江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渌口电站段水域,为湘江株洲段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2024年7月12日,渌口区人民检察院将当事人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由本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2、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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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6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