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27号
发布日期:2024-08-22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4〕27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陈某斌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1日13时许,当事人陈某斌、马某(另行处理)在渌江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渌口电站段水域江边使用可视锚杆和遥控船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陈栋斌、马亮捕获鲤鱼2尾重7.04千克。2024年5月9日,株洲市渌口区森林公安局,以当事人陈栋斌、马亮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6月14日,区人民检察院将当事人陈栋斌的《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移送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陈栋斌不起诉,由渌口区农业农村局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6月14日,渌口区农业农村局立案查处。2024年7月12日,渌口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渌口区机构改革方案》将本案移送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2、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