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屠宰)罚〔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10-21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屠宰)罚〔2024〕7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邹某军、张某寨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8日,芦淞区农业农村局向本机关呈送《株洲市芦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移送邹某军、张某辉夫妻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告》,将相关案件移送本机关,请本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经报请机关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对当事人邹某军、张某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涉案货值共计3642.6元,依法应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组织召开重大案情集体讨论会,综合考量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及听证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共计罚款6000.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