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屠宰)罚〔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10-21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屠宰)罚〔2024〕8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聂某虎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9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实施行刑反向衔接向芦淞区农业农村局出具检查建议书《株芦检刑行意〔2024〕25号》(附不起诉决定书)各一份,建议芦淞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芦淞区农业农村局无行政处罚权限,于2024年5月8日向我机关呈送《株洲市芦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移送邹某军、张某辉夫妻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告》请我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聂某虎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涉案货值为3240元,依法应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组织召开重大案情集体讨论会,综合考量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及听证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及其妻子无稳定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等情况,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关闭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600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