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动监)罚〔2024〕19号
发布日期:2024-10-21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4〕19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武陟县某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0MJQ87W 法定代表人:王某州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3日10时30分我机关执法人员接株洲市芦淞区农业农村局驻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驻场检疫员反映,在入场查验时发现豫HN5773运载的130头生猪司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202212834)没有加盖湖南省入湘生猪及产品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章。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检站签栏是空白,通过牧运通调取豫HN5773行程轨迹,未发现该车从指定通道入省境。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规定。2024年6月7日,我机关将违法线索和初步调查情况移送给武陟县农业执法大队,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主动联系我机关执法人员,接受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5;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对违法单位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要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9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