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29号

发布日期:2024-09-27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4〕29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 冯某、罗某高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6月5日9时许,当事人冯某、罗某高相约赶到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航电枢纽附近湘江边(禁渔水域),由冯杰使用“锚钩”进行锚鱼,罗某高负责望风及收鱼,两人捕获一条重20余斤的鳙鱼后被民警抓获。经查当事人某、罗某高其捕捞水域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的捕捞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2、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两名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申请向湘江投放价值2758元的鱼苗进行渔业资源生态修复等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927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