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36号
发布日期:2024-10-24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4〕36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刘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06月01日凌晨1时许,当事人刘某伙同田某琪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湘江河航电枢纽禁渔保护区区域,利用“锚杆锚钩”非法捕捞野生雄鱼2条,渔获物共计27.405公斤。其捕捞水域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六批)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鱼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鱼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15;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造成一定程度种质资源损害的”;裁量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参与湘江义务巡河宣传,主动修复生态等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4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