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32号
发布日期:2024-11-22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4〕3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谢某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7日上午,当事人谢某强在湘江株洲航电枢纽发电房尾水段水域,使用抄网(捞子)进行捕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株洲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刘鸿、方仁六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鱼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参与湘江义务巡河宣传,主动修复生态等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41千克(鲴鱼16.4千克、游鱼子24.6千克);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