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涉刑移〔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5-17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涉刑移〔2024〕9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聂某虎

主要违法事实

接群众举报,2024年5月14日凌晨4点05分,我机关执法人员和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白关派出所开展联合行动,在芦淞区白关镇白关村七子塘组易某亮家厂棚查获当事人聂某虎正在屠宰生猪,现场查获已屠宰生猪两头,生猪产品共计328.3公斤,屠宰刀具5把。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 517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