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38号
发布日期:2024-12-03信息来源: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4〕38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黄某贵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3日我局收到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关于当事人黄某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线索移交函,随即我队执法人员根据石峰分局所提供的线索启动调查。2024年11月 8日上午9点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所提供的卷宗材料再次就案件过程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就涉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对2024年5月22日中午1时许涉案过程再次进行了确认。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22日中午1时许,当事人到株洲市石峰区下河街附近湘江水域(禁渔水域),使用“锚钩”进行锚鱼,捕获鳊鱼1条(2公斤)。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序号:3;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鉴于你的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主动投放鱼苗鱼种进行修复生态,积极参与湘江义务巡河防护等情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