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屠宰)罚〔2024〕30号

发布日期:2025-01-17信息来源: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屠宰)罚〔2024〕30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王某波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9日,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实施行刑反向衔接,向本机关送达检查意见书(株天检意〔2024〕4号)、不起诉决定书(株天检刑不诉〔2024〕115号),要求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自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在没有屠宰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村北塘组25号开设屠宰场,每日宰杀未经检疫的生猪一头对外销售猪肉,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涉案货值共计2300.00元,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法应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根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结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6日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