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4〕41号
发布日期:2025-01-17信息来源: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4〕41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张某兵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在渌江渌口区渌口镇水电站发电房下游段水域,使用"地笼子"进行捕捞,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重,当事人捕捞鱤鱼0.385千克、银鲴15.33千克和游鱼子0.485千克,共16.2千克。经调查,当事人的捕捞水域位于湘江株洲段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的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6.2千克(鱤鱼0.385千克、银鲴15.33千克、游鱼子0.485千克); 2、罚款人民币14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3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