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涉刑移〔2024〕42号
发布日期:2025-03-07信息来源: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讯录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涉刑移〔2024〕4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易某如、宋某兴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12日凌晨,我机关执法人员和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开展联合行动,在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社区(原明照乡)龙洲村长塘组001号易某如房子旁边的杂物间查获当事人正在屠宰生猪,现场查获已屠宰生猪1头,生猪产品共计126.2公斤,屠宰刀具3把,挂钩4副。经查,该屠宰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经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易某如、宋某兴自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一直在该窝点违法屠宰生猪,至2024年12月12日查获,涉案货值共计15980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但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当事人移送至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移送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 1月10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