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产品)罚〔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3-07信息来源: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讯录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农产品)罚〔2025〕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市自家农庄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200MA4M0FTW11 法定代表人:潘某婷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株洲市自家农庄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鸡蛋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株洲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2 月14 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事项进行检查,查到当事人销售记录本上记载2025年2月10日销售鸡蛋20斤,金额300元和2月15日销售鸡蛋21斤,金额310元,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某婷共同确认此两笔销售鸡蛋均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给上门买鸡蛋的顾客了,不认识没有联系方式)。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产品)》,“序号:15;违法情节:逾期不改正,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7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