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种子)罚〔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04-11信息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名称 |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种子)罚〔2025〕4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石峰区某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C0XTJ*** 经营者:尹某文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石峰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大包空心菜种子(25kg)的包装袋标签信息标注无信息代码(二维码)。该批种子是当事人在3月1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农作物种子的姓汪的业务员(无法联系)处,以12元/kg的价格进货一包(25kg)空心菜种子,准备按20元/kg的价格销售,该种子的包装袋标签信息标注无信息代码(二维码),截止2025年3月19日立案调查,种子没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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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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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