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药)罚〔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5-29信息来源: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农药)罚〔2025〕5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万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4日接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项,我局执法人员对天元区王家坪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在某农技站发现其外间货架上和内间储物室码放有农药敌敌畏和溴氰菊酯,其中敌敌畏标签信息显示“农药登记证号:PD85105-1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70,产品标准号:GB2548-2008,净含量:300g,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40820”,数量共计25瓶。溴氰菊酯标签信息显示“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883,产品质量标准号:GB/T29386-201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16,净含量:40毫升,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日期:20240403”,数量共计28盒。截止2025年4月24日立案调查时,涉案农药敌敌畏销售了15瓶,销售价格15元/瓶;溴氰菊酯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10元/盒。农技站经营者万某不能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为当事人行为符合依法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2.没收涉案农药敌敌畏,数量25瓶;溴氰菊酯,数量28盒;

3.并处罚款9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523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