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农药)罚〔2025〕3号公式
发布日期:2025-06-20信息来源: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农药)罚〔2025〕3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市荷塘区某种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S43020260523*** 经营者:万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2日上午8时40分,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的株洲市荷塘区某种子店进行春耕农资安全生产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进门靠右的货柜里存放有农药,执法人员询问现场经营者曾某某是否办理相关农药经营许可证,其不能现场提供,并打电话给该店老板万某,其在电话里对执法人员表示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该种子店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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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又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影响,社会危害较小,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证经营的农药。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0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