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动监)罚〔2025〕6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20信息来源: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动监)罚〔2025〕6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株洲市荷塘区某宠物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CBXCH***

经营者:姜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8日我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030020250424001488]工单,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到荷塘区新荷家园对株洲市荷塘区某宠物会所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宠物会所经营者姜某某承认有买卖宠物狗的行为且没有向买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617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