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兽药)罚〔2025〕26号
发布日期:2025-07-30信息来源:案件审理与执行科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兽药)罚〔2025〕26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某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EJ6EU*** 投资人:邢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接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举报情况对“某超市(天元店)”暨“株洲市天元区某商行”(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和“宠物蚤虫净”两款产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经执法人员和投资人邢某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综上,当事人涉案两个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涉案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数量2袋;没收“宠物蚤虫净”,数量2瓶;2.没收违法所得54元;3.对当事人涉案违法行为各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共计532.8元;罚没款合计586.8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