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5〕24号
发布日期:2025-08-11信息来源:案件审理与执行科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 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5〕24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贺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7日15时许,当事人在湘江株洲航电枢纽大桥泄洪闸段水域使用锚杆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检查无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在禁渔区、禁渔期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两种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应予“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上罚款”进行处罚。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4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