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08-22信息来源:案件审理与执行科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方法 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5〕12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马某雄、马某文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在湘江渌口区龙船镇赤石港段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在禁渔区、禁渔期和使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两个法律规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马某雄1000元、马某文1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8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