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渔政)罚〔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11-27信息来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 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政)罚〔2025〕9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易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28日23时40分接群众举报湘江株洲段平和堂水域沿江风光带有人使用锚钩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锚钩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钓具1套(含钓杆1根、纺车轮1个、锚钩1个),现场无渔获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参与湘江义务巡河宣传,主动修复生态等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3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3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