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农(兽药)罚〔2025〕33号
发布日期:2025-11-27信息来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兽药)罚〔2025〕33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天元区某兽药经营部 |
主要违法事实 | 接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2025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投诉“天元区某兽药经营部”在美团平台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相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具备兽药经营资质,截止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分两次销售了5袋,金额共计44元,均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进行销售,库存10袋,另余15袋为日常经营部宠物自用。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5;违法情节:销售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的,或者初次购买、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涉案销售货值以及违法所得金额,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4元; 2.并处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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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3日 |
责任编辑:市农业农村局